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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需要重点关注问题

来源:唐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6/11/23 16:20:29

  企业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自身税收成本进行合理控制,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加剧,在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意识到纳税筹划必须在遵守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才能确保其合理性。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份合理纳税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并附上相应的反面教材。

  1.股利处理方法

  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应作为投资收益下账。有的企业为了截留分得的股利,将股利不作投资收益处理,而计入其他“应付账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1993年1月1日,A公司购入B公司面值为100元的普通股15000股,另支付手续费8000元。年终收到分得的股利65000元。A公司将取得的股利直接挂入“其他应付款”中以备以后挪用。

  2.罚没收入处理方法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收取的赔款、罚金、滞纳金等各种罚没收入均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有的企业为了将罚没收入挪作他用,便虚挂往来账户。

  如:企业向不履行合约单位收取罚没收入8万元,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企业却虚挂往来记入“其他应付款”。

  3.收入与利润的处理方法

  企业已实现的收入应该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某些企业人为了私利,授意会计人员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虚盈实亏;有的企业谋求团体利益,虚增、虚减、转移或截留利润;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对已实现的收入不作销售处理:一是虚挂往来;二是不入账或跨期入账,从而达到其逃交了税金与隐匿利润的目的。

  4.出售股票收益处理方法

  出售股票取得的高于股票账面价值的数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有的企业为了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便转作职工福利费,以致于将出售股票收益予以截留。

  如:某企业由于职工医疗费和其他福利费支出数额较大,企业有一种潜在的困难,故企业授意财务人员,将出售股票收益20万元,直接记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然后“其他应付款”账户转入“应付福利费”账户,而不通过“投资收益”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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