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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7/21 15:14:11
我公司购买还未验收的在建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唐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你具体分析,让您在以后遇到类似问题不再犯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在建的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并转让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缴纳契税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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