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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可以作废重开吗?

来源:唐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25 10:34:27

  增值税发票丢失可以作废重开吗?丢失增值税发票后,如何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发票作废怎么操作?唐山恒企会计培训小编都整理好了,大家看看哈~

  【增值税发票丢失可以作废重开吗?】

  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登报了,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丢失增值税发票后,如何抵扣进项税?】

  《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并登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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