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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唐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8/27 14:32:45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一些企业为留住员工,不断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比如发放车补、物价补贴、高温补贴等各项补贴。那么,这些补贴是否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呢?一起与唐山会计培训班小编来了解下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600号)第八条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您可能已经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月计算,其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即减除费用为4800元。)

  其中“其他规定扣除项目”,很常见的就是“三险一金”,即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这是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生活补助费

  您可能听说过“生活补助费”是可以免税的,那么,可免税的生活补助费该如何界定呢?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可以免税的。

  其中,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也作出了规定——

  1.从超出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以上福利应当并入当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应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按照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

  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离退休人员自原任职单位离休、退休后,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扣除费用减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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